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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2007-4-23 |文章来源:本站 | 图片新闻:不是 | 点击量:1936

  • 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化农村供水体制改革,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饮水投入和运行机制,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提高运营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1592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决定》(渝委发[200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完善供水体系,保证饮水安全,使农民群众可持续地获得安全饮用水。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主要指解决重庆市农村人口(含农村学校,下同)的生活用水。2000年以来已安排过饮水解困项目的受益人口,以及已饮用规范自来水的人口,水量、供水保证率和方便程度都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只是细菌学指标超标,通过煮沸可以达到生活饮用水质要求的人口,原则上暂不列入解决范围。
        第四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应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以依靠受益群众自主投入为主,各级政府酌情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采取自办、合股等多种形式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五条  计划部门要商水利、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年度建设计划的上报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审批和监管;水利部门要商计划、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要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组织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投资计划,及时组织资金到位,制定在县级实行报帐制的实施办法,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别是新建、改扩建等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高氟水、苦咸水等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及时提出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建议,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参与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在前期工作中,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平水利部门还要征求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按照水利部和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饮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标准的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极不安全饮用水。在有机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mn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
        第八条  农村生活用水量,正常年份每人每天可获得高于55L为安全;55L-35L为基本安全;低于35L为不安全。
    施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  农村用水方便程度以供水到户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距离80米的情况。
        第十条  水源保证率高于95%为安全;95-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一般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低于90%为不安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成片、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以解决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为重点,实行整村推进,避免与已建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后的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是项目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大县或相邻区县,以项目片区的形式联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和咨询单位编制,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水利局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经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项目片区中的集中供水工程可由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项目法人单位将初步设计报告报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和计划部门,经水利部门会同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后,由水利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共同审批。项目审批中涉及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项目,商请教育部门参加审查。农村集中供水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计划、水利部门根据项目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控制规模,联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控制规模,联合编制市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五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区县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控制规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并由计划、水利部门联合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部门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根据已批复的可研报告进行勘测设计。工程设计应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最优方案。水源要优先考虑与现有水利工程相结合,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九条  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提取。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投入组成。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含国债)、以工代赈、财政扶贫资金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等,打捆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工程受益区的广大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2005年开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严格县级报帐制,由县级水利部门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或县级财政结算中心设立专帐进行管理,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挪用、挤占。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报帐工作,具体办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的日常核算、支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帐单位。工程开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一般按财政投入资金总额的20-30%拨付,以后报帐逐步冲销,再按工程建设进度报帐。项目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报帐单位的所有报帐提款业务,都要一式四份提供申请书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阶段性报帐需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支出明细单。支出明细单首页必须有当地受益村民代表(5人以上)、乡镇政府签字盖章,经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到农村饮水项目办报帐。工程完成后的报帐需有工程概预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工程验收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管材及主要设备,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实行县级农村饮水项目专户直接拨付的办法。对相应的受益单位分割债务,受益单位在材料、设备到场、验收签字后,再凭县级付款通知单记帐。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帐工作,并会同计划、财政部门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对报帐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报帐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工程承包、物资采购与分配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业主专帐管理,其支出须经当地受益群众代表3名以上和所在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列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开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和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凡经审批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等,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工程建设应认真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业主对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土石方工程可组织受益户群众投劳完成。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选派业务熟悉、作风正派的人员进行现场监理,监理人员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理。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公示制。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树项目公示牌,将项目实施的范围、解决户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联系人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公示。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图纸,若需修改,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组织计划、财政、卫生、审计、环保等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涉及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需商请教育部门参加)。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情况等进行鉴定和审查。业主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验收合格后,填写“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项目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要重点检查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体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自然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式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区县(自治县、市)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水利局和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市级验收检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检区县(自治县、市)不少于项目区县(自治县、市)的50%,每个抽检区县(自治县、市)抽检乡(镇)不少于任务乡(镇)的40%,抽检村也不得少于任务村的30%,抽检结果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级验收检查严格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检查内容的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按百分制评分计算。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验收检查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八章 建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加强对供水单位企业的资质管理;做好水源、供水水员长质及环境监测;积极推行供水价格改革,理顺价格体系,会同物价部门及时核定和适时调整水价;并对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改革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机制。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可按照“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社会化服务的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各类农村引水安全工程在保证供水质量、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以及国家和市投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经营管理权)、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单纯向农村学校供水或向农村学校供水为主的饮水工程,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可移交农村学校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确保供水工程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应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总水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分年到位水价的时间表)并收取水费。已成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也要按此原则逐步调整到位。水费标准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核定。
        第四十二条  水利部门督促并帮助成立如用水协会、村组集体等管理业主,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单位的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的管理和技术等重大问题。
        水利部门要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运行、供水、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污染供水水源地以及毁损、破坏、盗窃供水设备、设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由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报县一级水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管理人员,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全市统一开发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全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信息化建设的唯一的电子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全市农村饮水现状调查成果、相关规划资料、项目可研报告及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等信息均通过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应落实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并以此为依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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